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
建水縣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建水縣人民政府設立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協調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建水陶(瓷)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三)指導建水紫陶傳統手工藝技能的傳承和知識產權保護;
(四)開展建水紫陶的宣傳、推廣、學習培訓、人才培養等工作;
(五)負責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項目扶持等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水紫陶市場的產品質量監管工作;
(七)指導紫陶學會、協會等組織開展活動;
(八)建立和完善建水紫陶行業信息數據庫,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九)與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七條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陶(瓷)土資源進行調查,根據其分布情況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建水陶(瓷)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制度。開采陶(瓷)土資源,應當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采礦許可證。
陶(瓷)土資源采礦權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其他方式取得。第九條開采陶(瓷)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在批準的區域內開采,並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陶(瓷)土資源年度開采量和年度利用計劃報告。
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應當完成礦區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建水縣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建水紫陶分為日用陶和工藝陶的劃分,建立健全相應的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監督機制。
建水紫陶生產者應當按照統壹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技術標準的要求生產紫陶。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所有或持有建水紫砂陶器的珍品、精品和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捐贈給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
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收藏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第十二條建水縣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建水紫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支持建水紫陶作品和產品的設計者通過申請註冊商標、申報名牌產品、申請專利和著作權登記、采取防偽標識和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建水紫陶作品和產品的知識產權。第十三條建水紫桃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是該證明商標的所有權人。從事建水紫陶設計、生產、經營和推廣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鼓勵符合條件的建水紫陶註冊商標持有人爭創國家、省、州著名、著名、馳名商標。第十四條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建水紫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引導符合條件的建水紫桃生產者申請使用建水紫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