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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托收據?

當貨物或貨物所有權證書在銀行控制之下時,銀行客戶(進口商)簽發的要求無償提貨的單據。

信托收據的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取得貨物或貨物產權證的客戶只作為銀行代理人辦理業務。如果出示貨物,應以銀行的名義存放;如果貨物售出,應立即向銀行支付貨款;銀行也有權隨時撤銷信托收據並收回貨物。

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以防範客戶平倉資產清算可能帶來的損失。因為客戶是否按照信托收據中的規定辦理業務,完全取決於客戶的信用,客戶可能根本不按照規定辦理,所以壹般銀行不接受信用差的客戶的信托收據。如果委托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承兌信托收據,壹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信托收據是指借款人持有存貨,受出借人委托,根據信托收據法的要求出售存貨。這種貸款方式被汽車經銷商、機械設備經銷商、高檔耐用消費品經銷商廣泛使用。如果汽車制造商同意向經銷商運送壹批汽車,經銷商要求金融公司代表他支付汽車費用。

在經銷商簽署了信托收據,即擔保協議,其中規定了庫存處理方法後,金融公司將車款支付給汽車制造商。經銷商可以賣車,但是必須把錢交給金融公司來償還欠款。信托存貨不同於活期留置權控制的存貨,前者應按順序號或其他方式逐壹識別。

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公司應該定期檢查經銷商存放的汽車。這些車的序列號要和保修協議上所列的車號壹壹核對。檢查的目的是了解經銷商是否已將汽車銷售的全部款項支付給金融公司。

信托收據是信托合同的壹種,其確立的法律關系是與信托財產處分相關的信托法律關系。合同的主體包括:進口商或買方,以及為進口或采購提供融資的銀行。合同的內容是與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本合同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這種收據雖然具有壹定的擔保意義,很大程度上是為銀行債權安全而設立的,但並不建立獨立的擔保關系。

它實際上是壹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有時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基礎,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比如可以在信托收據之外建立擔保關系,進壹步鞏固對銀行債權的維護。

信托收據的基本功能是為進口商提供融資便利,為銀行債權提供保護機制。信托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將錢償還給賣方,而銀行提前將錢支付給賣方。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的處分權,並特別強調處分貨物的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銀行的款項。

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會在信托收據中規定,貨款要在貨物售出後支付到銀行指定的賬戶。信托關系的構成要件是限制進口商支付貨款,通過信托關系將進口貨物與進口商的其他財產、債權、債務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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