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普陀區2022年伏季休漁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可知,所有伏季休漁漁船必須在5月5日1前準時進港,5月5日前完成人上岸、網上存儲、證書集中管理。
各鎮(街道、管委會)、漁船管理服務站(村、公司)要認真落實“壹人接船”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接船監管,充分發揮北鬥終端定位、港口視頻、電子圍欄等科技手段,實時監控應休漁漁船動態,確保漁船數量清楚、情況真實, 並且趨勢明確,保證夏季整個漁區不出現違規現象。
舟山捕魚季節:
單船桁架拖網(桁架拖蝦)、網箱、刺網、燈光圍網(鋪設)捕撈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小型張網漁船的捕撈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單錨張綱網(帆網)、拖網等非上市海洋捕撈作業的捕撈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漁業輔助船的捕撈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法律依據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浙江省海洋禁漁的通知2021
第二,休漁期
(1)單船桁拖網(桁拖蝦)、網箱、刺網、燈光圍網的捕撈時間為5月12日至8月12日。
(2)小型張網漁船的捕撈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3)單錨張綱網(帆網)、拖網等未列表海洋捕撈作業的捕撈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4)漁業輔助船舶的捕撈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為部分對資源破壞較小的漁船提供配套服務,提前結束休漁的,應當報農業農村部批準。
(5)捕撈許可證中批準兩種作業或壹種作業的,只要其中壹種作業仍在休漁期內,漁船仍將被封閉。休漁期內不得實施作業變更(變更為相同或更長休漁期的作業除外)。
(六)漁具船應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申報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漁獲物應當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指定上岸漁港上岸,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7)漁船原則上應返回其船籍港捕魚。確因特殊情況不能返回船籍港捕撈的,由漁場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經設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外省漁船來我省休漁,或者外省漁船去外地休漁。經漁場與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後,方可停止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