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也叫“當鋪”或“當鋪”。是舊中國用征收的貨物作抵押發放高利貸的機構。中國歷代典當種類繁多,有“質倉”、“解倉”、“標鋪”、“壽倉”等。中國最早的典當業出現在南北朝時期,最早的典當記錄見於漢末《劉玉傳》:“胡夷當賞。”
在舊時代,中國的典當大多以衣服等動產作為抵押物,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價值進行貼現,貸出現金,定期回收本息。如果到期不能贖回,質押品會被典當行沒收,部分典當可以用房產作為質押品。
擴展數據:
典當行的歷史沿革;
據考證,我國典當業萌芽於兩漢,始於南朝佛寺的壽庫,興盛於唐五代,確立於南北朝,興盛於明清,衰落於清末民初,50年代被禁,復興於當代改革開放,經歷了1600多年的歷史沈浮。
1978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典當行恢復營業。1995公安部發布《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6號)。199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典當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公安部監管典當業。
2000年後,為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將典當行作為特殊工商企業移交原國家經貿委集中管理。2001年8月,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業發展情況,制定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
2003年機構改革後,典當業監管由商務部負責。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發布《典當行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清代,典當業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成為遍布全國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的時候,根據稅務數據,中國的典當至少有兩萬人。乾隆在北京的時候,北京內外官民開的典當行就有六七百家。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民生日益貧困,典當業分為典當、典當、質押、典當、典當等不同層次。
最大的是典當行,資本多,贖回期長,利息輕。它接受不動產和動產作為抵押,抵押金額沒有限制。典當行只接受動產抵押,且有給付金額限制;再次是品質店(山西安徽叫品質,廣東福建叫壓榨);典當行最小,贖回期最短,利息最高。
此外,還有壹種所謂“代當”,又稱“代穗”或“接典”,多設在鄉鎮,如大典當的分支,稱為“本代”;與典當行簽訂合同經營質押代理業務,稱為“客戶代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