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遺產稅制度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額進行綜合征收。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還是遺產管理人,是有門檻的。壹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個人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在表現形式上,就是“先稅後稅”。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省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這壹遺產稅制度,香港也采用了這壹稅制。
2、遺產稅制度
又稱遺產稅制度,是對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別征稅的壹種稅收制度。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表現為“先稅後稅”的形式,多采用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遺產稅制度。
3.遺產稅總額
總遺產稅又稱混合遺產稅,是壹種將前兩種稅制結合起來的遺產稅制度。就是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先分總稅後分次稅”,兩稅合二為壹,相輔相成。
擴展數據:
我國目前沒有遺產稅,也沒有出臺與遺產稅相關的法規或法案。遺產稅是壹個歷史悠久的稅種,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開征了遺產稅。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壹直在認真研究相關問題,收集整理了壹些國家和地區遺產稅的通行做法,並積極關註相關國家稅制的發展趨勢。從研究情況看,遺產稅有以下特點:
首先,征稅範圍復雜。遺產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動產、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需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居民的財產信息,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
二是征管程序復雜。遺產稅需要對各類財產進行合理的估價,需要大量的專業人員從事相關的估價工作,在征管中容易出現糾紛,糾紛解決程序通常比較復雜。三是征管配套條件高。遺產稅的開征還需要滿足相應的征管條件,如不同政府部門的密切配合,依法對拒不納稅的納稅人進行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的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