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和規範民間收藏活動是文物工作的壹個組成部分。既要鼓勵支持合法正當的民間文物收藏活動,允許其依法流通;也要嚴格規範,對其作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以防給文物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基於此,《文物保護法》修正案增加了若幹規定:1、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文物的方式有五種:壹是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是從文物商店購買;三是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是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是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條)。2、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禁止買賣的文物也作了明確規定:壹是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二是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是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文物單位又不予收藏的除外);四是非上述五種合法途徑來源的文物(第五十壹條)。3、建立了文物拍賣管理制度。壹是增加了行政許可,規定凡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二是規定文物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三是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文物拍賣企業;四是規定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文物拍賣企業。五是規定了文物拍賣企業的職責和義務,即所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要報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要對所拍賣的文物作出記錄並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有義務對文物拍賣的委托人、買受人保密。六是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對所審核擬拍賣的文物可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條)。
只要不是非法所得就可以,賣老外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