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可考慮開征遺產稅,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是很難實現的。
壹、遺產稅的歷史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埃及法老胡夫為了籌集軍事開支而征收。1598年荷蘭開始征收近代遺產稅,隨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相繼開始征收。現代國家征收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是為戰爭籌款,戰後即停止征收。
遺產稅直到20世紀才逐漸成為壹種固定稅種。其首要目標也是要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獲取財政收入的功能卻大大削弱。
建國後,在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 中,將遺產稅列為擬開征的稅種之壹,但並未按規定開征。2004年、2010年版都提出過《中華人民***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但都由於多種原因而沒有征收。
二、遺產稅的征收難點首先,遺產稅稅收範圍復雜。遺產稅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開征遺產稅需要對居民的財產信息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進行全面、準確的掌握。
其次,征收程序復雜。遺產稅需要對各種財產進行合理的估價,需要大量的專業人員從事相關的估價工作,而征收遺產稅很容易引起糾紛,糾紛的解決過程往往比較復雜。
最後,稅收征管配套條件高。遺產稅的開征還需要政府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對拒不繳納遺產稅的納稅人依法作出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的制度安排。?
三、遺產稅並不能減少貧富差距有些人認為征收遺產稅能夠縮小貧富差距,但消除貧富差距是壹個社會難題,其原因包括城鄉發展差距,區域資源分配差距,群體收入差距等。所以縮小貧富差距,不必非得從結果的角度?劫富濟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