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是為了徹底解決壹些民事糾紛,穩定人民之間的法律經濟關系。雖然在文件中註明需要支付相應的款項,但執行後需要使用通用等值物來還債,也需要不斷調整物權歸屬,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走法律程序。尤其是涉及到清償債務的時候,壹定不能忽視不動產權利變更的登記手續,需要雙方簽訂買賣合同,這樣才具有壹定的法律效益,但是這個過程是在法院的強制下進行的,所以很難證明是自願協商的結果。
很多當事人會用壹些質量不高的滯銷產品來抵債,也可以制定壹個相對合理的價格,將其變成合理用於抵債的等價產品,給案件的執行造成了壹定的困難,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如果當事人最後得到的是壹堆對他來說是浪費的東西,那就失去了法律程序的意義,申請人很可能成為被說服方,在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下強迫其接受,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會使矛盾更加突出。
壹般來說,申請人要想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提前了解,不能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另壹個事件的受害者。相關法律也需要不斷完善來解決這些漏洞,而以物抵債並不是必須的措施,需要進行相應的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