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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實踐中,關於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的法院案例很少。可以參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及其在訴訟準備中的案例。具體而言,訴訟實踐中應當考慮的因素有:(1)企業名稱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條件;(1)企業名稱是否構成近似。後註冊的企業名稱與先註冊的企業名稱近似是不正當競爭的基礎。判斷企業名稱是否近似,可以參考商標近似的認定原則。2)兩個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通常,後註冊的企業必須經營與前註冊的企業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以保證兩個企業擁有相同或相似的客戶群體,從而為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解提供了前提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為了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營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30號指導性案例——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技術有限公司訴天津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中所認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限制經營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也不要求其從事同壹行業。經營者之間存在間接競爭,行為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因此,雖然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與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從事不同行業,天津小拇指公司從事汽車維修行業,杭州小拇指公司從事汽車玻璃修補、汽車油漆快速修補等技術開發活動,但由於杭州小拇指公司是企業維修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其與天津小拇指公司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系。”總之,只要滿足“損人利己”的條件,就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定其構成不公平競爭的焦點。(1)後來註冊的企業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通常主觀惡意越大,法院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就越大。法院在考慮後期註冊企業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時,主要關註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前期註冊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如果在先註冊的企業名稱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為包括後壹企業在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通常推定後壹註冊企業具有主觀惡意。這裏的“市場意識”根據兩家公司所處的地區不同,要求也不同。後註冊企業與先註冊企業在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通常要求先註冊企業在本地區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如果後註冊企業和先註冊企業屬於不同的行政區劃,通常要求先註冊企業的名稱能夠突破當地的限制,為後註冊企業所在地區的相關公眾所知曉。二是之前註冊的企業名稱的顯著性。以前註冊的企業名稱越突出,比如壹些人為的非常用詞,壹般情況下與另壹個企業名稱相似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如果後註冊企業的名稱使用了與在先註冊企業近似的企業名稱,則後註冊企業很有可能會模仿在先註冊企業的名稱,其主觀惡意更加明顯。2)是否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上述三個因素的最終影響是能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解,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後註冊企業與先註冊企業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從而損害先註冊企業的利益,最終導致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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