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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汙染水汙染規定

第壹條為防止船舶及其作業汙染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汙染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船舶及其作業對水汙染的防治。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造成的水汙染,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

公民應當增強水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造成水汙染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營造良好的水環境保護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汙染水體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五條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海事管理部門負責對船舶及其作業造成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負責港區水域外岸上拆船的環境保護;

(三)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日常防汙染管理,調查處理漁業船舶造成的水汙染事故。第六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防治船舶汙染的規範和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七條船舶向河流排放汙染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船舶可以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生活汙水和含油汙水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第八條禁止船舶向河流排放船舶垃圾。所有船舶垃圾應由有資質的單位或公司集中上岸處理。

船舶應分類收集和儲存垃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未單獨存放的,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第九條船舶運輸、裝卸多塵貨物或者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貨物,應當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汙染空氣。第十條船舶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燃料,並由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檢測。船舶不得向大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汙染物,並鼓勵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和清潔能源。

船舶在設有岸電設施的碼頭停泊,符合轉用岸電條件的,應當關閉燃油發電機,使用岸電。第十壹條船舶發出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船舶噪聲級的規定。

船舶在靠近噪聲敏感建築物的航段或碼頭上航行或作業時,應加強了望,在不危及自身和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少用或不用音響設備。第十二條船舶供受油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止船舶供應和接收不符合汙染防治要求的油類。

供油單位供應的燃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對國際航行船舶的燃油供應,還應當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第十三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老舊客渡船提前報廢。新建客船必須配備廁所,廁所排放物應當封裝。嚴禁直接排入河流。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水環境的應急預案。

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經營者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相關作業汙染水環境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做好相應記錄。第十五條船舶汙染水域環境治理主管部門應當註重部門間的溝通、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實現部門間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部門間移送機制。第十六條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做出防止船舶汙染水域的承諾書,並向社會和全體從業人員公開承諾。這些承諾包括:

(壹)牢固樹立船舶防汙染意識,深入開展防汙染宣傳教育;

(二)嚴格遵守防止船舶汙染的法律法規;

(三)加強船舶節能減排投入,減少汙染物排放;

(四)制定科學的船舶汙染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第十七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汙染水環境,實行不良信用記錄制度。船舶防汙染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壹)行政處罰信息;

(二)責令改正違法信息;

(三)被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頓等措施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應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按有關規定加大監管執法頻次,停發各類環保專項資金。主要責任人壹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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