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各家銀行都保證保管箱“防火、防水、防潮、防盜、防爆”,也有銀行在其倉庫內設置了昂貴的恒濕、恒溫機,但大多數銀行在保管箱協議中並不承諾賠償。銀行與客戶簽訂了租賃合同。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只是為客戶租了壹個存放貨物的地方,只是租了保管箱。
某銀行網點的工作人員表示,從客戶隱私的角度出發,銀行並沒有詢問客戶存放的物品,既不清點也不登記,所以銀行並不知道客戶在保管箱裏放了什麽。
合同中對物品的存放有相關要求,如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品。銀行為用戶提供保管箱存放物品,收取保管箱租賃費,而不是保管費。壹般租保管箱的多是家庭背景比較厚實的中老年客戶。為了安全和安心,他們存放著黃金首飾、古董字畫、重要合同文件等珍貴物品。
擴展數據:
客戶和銀行的糾紛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由於銀行“只租不售”,客戶遇到贓物很難舉證,經常與銀行發生糾紛。保險箱被盜案件,法院大多不予受理,甚至開庭審理的案件也多是因為雙方建立的是保險箱租賃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證據不足判定客戶敗訴。
律師認為,銀行保管箱被盜的賠償主要看銀行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銀行是否承擔過失責任。現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價值難以估算,索賠舉證也不容易。保險箱應該主要存放私人文件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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