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活動。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但是,離開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居住的人員除外。
2,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優化服務、合理引導、規範管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