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於國家指導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壹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如牛、馬、驢等,壹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的物資、物品,按本項之壹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有商品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家文物商店壹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