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