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強調註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些合同必須經過公證和登記才能生效。如《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抵押(包括城鎮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經公證機關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證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物的公證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公證的登記不生效。
後者強調公證。這種情況下,雙方壹般去公證部門對已經生效的抵押合同進行公證,只是為了證明。公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