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道路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責任範圍內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壹種保險。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道路貨運保險的詳細條款。歡迎閱讀瀏覽。
第壹條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在中國境內通過道路運輸的所有貨物。
第二條下列貨物,除投保人和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的以外,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錢幣、古董、古籍、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貴重財產。
第三條本保險不承保下列貨物:蔬菜、水果、活畜、家禽、魚類及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下列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風暴、暴雨、洪水、海嘯、塌陷、懸崖崩塌、突發性滑坡和泥石流;
(二)因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過駁過程中,過駁工具擱淺、觸礁、沈沒或碰撞;
(三)裝卸或者轉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損、彎曲、壓痕、斷裂、破裂等損失;
(五)包裝破損造成的貨物損失;
(六)液體貨物使用的容器(包括密封件)因碰撞、擠壓而損壞造成的泄漏損失,或者用液體保存的貨物因液體泄漏而腐爛變質造成的損失;
(七)因下雨造成的損失符合安全運輸的規定;
(八)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混亂造成的貨物損失以及為搶救或保護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免除責任
第五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亂和搶劫;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整件被盜或丟失的;
(4)保險責任開始前,因被保險貨物質量低劣或數量不足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和特性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場價格下跌和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
(七)因托運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
(8)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為非法或違法的貨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範圍的損失。
保險的開始和終止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止期間,自保險憑證簽發後,被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托運人最後壹個倉庫或者儲運場所時起,至保險憑證註明的目的地止。收貨人在第壹個當地倉庫或儲存場所終止。但是,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未及時提貨的,保險責任的終止期限自保險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後,最多延長至十五天。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照商品價格或者商品價格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下列義務之壹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者拒絕賠償部分或者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壹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時壹次性支付應當繳納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交通部門有關安全運輸的規定,並接受和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檢查和防損。貨物的運輸和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當地機構(不遲於10天)。
補償治療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文件:
(1)保險單(憑證)、運單(貨單)、提單和發票(價格證明);
(2)承運部門出具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和鑒定證書;
(三)收貨單位為搶救被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倉儲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和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文件。
保險人收到上述索賠文件後,應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實是否予以賠償。賠償金額應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支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照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損失金額和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對貨物的損失所支付的賠償金額和為搶救或者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應當分別計算,並且各自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十七條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承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承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書面索賠,直至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索賠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行賠付的,應當出具權益轉讓書,向保險人移交訴訟及相關資料,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因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除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貨物損失後的殘值應當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以固定價格折算給被保險人,並從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自得知保險貨物滅失之日起滿兩年,未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未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或者未獲得應得的賠償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任何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貨物由公路和其他運輸方式共同運輸的,本條款、鐵路貨物保險條款、水路貨物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保險條款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
第22條有關本保險之壹切協議,均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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