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電信網絡詐騙集團不斷更新犯罪手段,虛擬貨幣也逐漸貫穿於詐騙行為始終。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占比已減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臺加數字貨幣洗錢。
案例1 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電信網絡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於2019年起結夥他人運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幣交易平臺。由被告人崔某某擔任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收該交易平臺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擔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使投資者入金投資,賺取客損,牟取非法利益。最終近二百名被害人通過FIERY平臺或BTHOT平臺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人民幣400余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例2 先提供搭建、維護技術服務 後幫助轉移贓款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虛假的虛擬貨幣APP軟件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梅茨勒貨幣”等APP、提供服務器租用及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計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通過轉賬、購買USDT虛擬幣等方式轉移贓款,並收取好處費。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 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資金是金融詐騙的犯罪所得,仍將“人頭”許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再將上述卡號提供給上線,由上線將多筆資金經多個賬戶轉賬操作後轉入銀行卡內,分別由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並提幣至上線控制的賬戶中。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