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即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解困房、解危房、安居房等)。
二、轉租公有房屋,即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將承租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經管的或行政、企事業單位屬財政投入資金購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部分或全部進行轉租,以及將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含承包經營)。公有住宅不得轉租。第三條 有房屋租賃行為並取得租賃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房屋租賃收益金。第四條 房屋租賃收益金包括土地收益金和轉租收益金。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應繳納土地收益金;轉租公有房屋的應繳納轉租收益金。第五條 房屋租賃收益金壹律按建築面積計征。第六條 租賃收益金的征收標準由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房屋用途、地段環境等因素,分等定級確定(具體見附表壹、附表二),並根據廈門市租賃市場的租金價格變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在同壹路段,同壹用途中,征收部門可根據市場租金的行情,在征收標準範圍內確定征收標準的下限或上限。第七條 房屋租賃收益金由征收部門按月征收。第八條 對有房屋租賃收益的國家政策性扶持企業、虧損企業、民政救濟對象、下崗職工,繳納租賃收益金確有困難的,酌情準予減免。減免辦法另文規定。第九條 房屋租賃收益金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征收的房屋租賃收益金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征收部門因征管業務所需正常經費,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第十條 房屋租賃收益人應當在租賃行為發生後的15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繳納房屋租賃收益金。具體繳納收益金的時限,由征收部門確定。第十壹條 房屋租賃收益金的征收壹律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廈門市房屋租賃收益金專用票據。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不按時繳納租賃收益金的,由征收部門責令其補交土地收益金外,每逾期壹日,加收應交租賃收益金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第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擅自轉租房屋的,其轉租行為無效,由租賃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第十四條 出租或轉租的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各種原因停止租賃關系,出租方和轉租方須在十五日內報告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經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屬實,方可停交房屋租賃收益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的答復。逾期不報的,視為租賃行為未終止,征收部門可向其繼續征收房屋租賃收益金。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已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不再繳納房屋租賃收益金。第十六條 租賃收益金的征收部門可依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廈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操作辦法。第十七條 同安區房屋租賃收益金的征收,由同安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另行制定征收辦法和征收標準。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從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