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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拍賣會程序大致是咋樣

拍賣程序 A、參加預展,了解拍賣品的其實狀況 B、參加拍賣會 1.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公司代為競投。若委托競投成功,本公司立即通知委托人付款並領取拍賣品 2.能親自出席,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表,交押金並領取競投號牌 C、競投出價以號牌顯示拍賣師落槌表示投買成功 D、簽署本公司“成交確認書” E、現場支付款項(落槌價+10%傭金)並領取拍賣品 壹、競叫階梯: *有底價拍品: 金額(人民幣) 競叫階梯(人民幣) 1千元以下-100元 1千元—5千元 200元 5千元—1萬元 500元 1萬元—3萬元 1000元 3萬元—10萬元 2000元 10萬元—20萬元 5000元 *無底價拍品: “無底價拍品”可自由開價,開價後的競叫幅度按上述“有底價拍品”之競叫階梯遞增;如口頭叫價,其幅度須等同或高於上列階梯數額。 (註:拍賣師有權臨時改變競叫階梯) 二、競投程序: 競投人出價須以號牌顯示;如投買成功,須隨即簽署本公司“成交確認書”,並憑此於拍賣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取貨。 三、付款取貨: 付款取貨處設在拍賣會場內,拍賣會開始即可辦理付款取貨手續;拍賣會結束後辦理付款取貨手續。逾期未付款者,該拍賣品視為未售出,定金不作退還 委托拍賣規則-- 第壹條:各有關單位、社團組織及公民等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須持有相關證明和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書。 第二條:委托人應向本公司及競買人保證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並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設定任何債權。 第三條:所有拍賣標的應設有保留價(底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以人民幣表示。保留價壹經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四條:如拍賣成交,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10%)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的,由本公司按約定比例計收。 第五條:如拍賣標的之競投價因低於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的百分之三(3%)計算的“未能出售酬金”,並同時收取其它各項費用。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的,由本公司按約定比例計收。 第六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對拍賣標的予以保管,則委托人應在該標的成交後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最高落槌價百分之壹(1%)的保險費;如未成交,則應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百分之壹(1%)的保險費。 第七條:如買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款項,本公司應在出售日起壹個月內以人民幣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如期限界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全部購買款項,則本公司應在收到該款項之日起七天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八條:委托人可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該拍賣標的時已列入之目(圖)錄或相關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留價之百分之二十(20%)的款項作為補償。如目(圖)錄或任何相關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繳納相當於拍賣標的保留價百分之五(5%)的款項作為補償。 第九條:如拍賣標的在合同期限內未能出售,委托人應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取回該拍賣標的,費用自理。超過兩個月未能取回的,委托人除須按約定另行支付保管費外,還應對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條: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本公司如對委托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實性持有懷疑,則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消拍賣。 本規則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定義: “拍賣標的”指委托本公司在拍賣會出售的任何物品; “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廣告宣傳、圖片說明、包裝運輸等的收費; “落槌價”指拍賣師下槌決定將拍賣標的售予競買人的價格;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 “購買款項”指落槌價加任何酬金以及買受人因不履行義務而應支付的全部費用; “保留價(底價)”指委托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之最低售價。 競賣規則-- 第壹條: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拍賣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訂。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須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已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全責。 第二條:競買人(或競買代理人)應憑身份證或護照、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文件在本公司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公司填寫並簽署登記表,繳付履約保證金並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境外競買者須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註冊文件、銀行資信證明和個人有效身份證(如居民證、回鄉證、護照等) 競買專營、專買物品者須另持有該物品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競買人繳付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依拍賣標的而定,但最低不應少於人民幣壹萬元,並須於拍賣日前壹天辦理款項交付手續。 第四條:拍賣目(圖)錄是對拍賣標的位置、規格、數量、品質、估價等方面的基本情況提供說明的文字或圖片資料,僅供競買人在拍賣前對欲競投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進行了解。 競買人應在本公司公告的時間、地點索取拍賣目(圖)錄,並看貨看樣或進行實地考察,仔細審視拍賣標的之品質和現狀。 競買人自行決定競買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介紹和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之品質狀況的任何擔保。 第五條:競買人出價須以號牌顯示(相關競叫階梯於拍賣會前公布);如投買成功,須當場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交憑證,憑此於拍賣會結束時另行簽署“成交確認合同書”,並付款提貨。買受人不得拒簽成交憑證,如應價後反悔的,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返還。 競買人壹般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參加競投。如不能出席,可預先辦理相關登記和繳付保證金手續,並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 第六條:拍賣標的壹經成交,買受人須當場付款或預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履約保證金可抵減應付貨款),並應自拍賣日起七天內壹次性付清余款後取得拍賣標的和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凡競得不動產的,須繳付落槌價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並應在七天內再向本公司繳付落槌價百分之六十(60%)的貨款,余下百分之二十(20%)的貨款待不動產過戶手續辦妥後七天內壹次結清。 若買受人繳付定金的方式為匯票或支票的,需繳付現金人民幣壹萬元作為票據兌付之押金。 逾期不繳付上述貨款的,自第八天起,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貨款的千分之三計收滯納金,並有權視為買受人違約,該物品可再行拍賣,所繳付定金不予退還。 競買人與本公司對付款方式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付款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競買人在拍賣會投買成功,須同時支付本公司拍賣酬金及其他應計費用,傭金率以拍賣當期公布之比例計收。拍賣標的以人民幣示價,如買受人用外幣支付,則以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日公布之兌換率換算。 第八條:買受人以匯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須在全部款項進入本公司帳戶後方可提貨。 自成交當日起計,動產的買受人須在十天內提清全部貨物。否則,貨物的風險、責任概由買受人承擔。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清貨物的,經本公司同意可代為保管,但本公司自第十壹天起每日按成交價的千分之五計收代保管費。 買受人須對貨品當場清點驗收。提貨後才提出異議的,本公司不再受理。 第九條:凡需運出本省的緝私罰沒物品,買受人可憑本公司專用發票到指定機構辦理貨品出省手續。 第十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有權提高競投價、拒絕任何競投價,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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