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女戶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承包土地經營權屬於社員權利,非本村居民無權享有。承包土地只有經營權,沒有繼承權,實行家庭承包制。如果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可以保留承包地,不減少人數。承包期內全家轉非農,承包地收回。
子女是父母的第壹繼承人,已婚婦女可以為父母的合法財產繼承父母的土地。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下列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公民的合法收入;住房、儲蓄、日用品;樹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第二,遺產有什麽特點?
遺產必須滿足三個特征:
1,壹定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成為遺產。
三、可以作為繼承財產的有:
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壹切生產資料。如農村專業戶承包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在內地投資的城鎮個體戶、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六)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稿酬、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專利使用費。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退伍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退休金、養老金等。
在我國確定遺產的時候,首先是看權益歸屬。如果不是個人所有,無論如何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比如公民的合法收入和財產都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是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繼承,但是所有權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壹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