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示意圖;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現狀、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實施。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的實施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實行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監督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
五、統壹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土地行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權屬、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承擔各類用地上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初審,參與建設用地初步設計和審查,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定價、投資、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負責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調查和審定,審定全市土地評估機構的土地評估結果;確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土地使用年租金標準並監督收繳。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按規定收取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
九、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受理礦業權審查登記,辦理礦業權出讓、轉讓的初審或審批手續。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和開發、利用、保護,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過度開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壹管理。
十壹、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和勘查成果。
十二、組織土地和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依法管理測繪工作。
十四、指導土地學會和礦業協會的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