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項目和費用經專業人員或損失評估部門評估並確定其價值後,也可作為保險財產:
(壹)金銀、珠寶、鉆石和玉器;
(二)古董、錢幣、書籍、書畫;
(三)藝術品和郵票;
(四)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在建築物上;
(五)計算機材料及其生產和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壹)槍支、彈藥、爆炸物;
(二)現金、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簿、圖紙;
(三)動物、植物和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設備、計算機設備、攝像設備等貴重物品;
(五)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職責範圍
在保險期間,如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單明細表所列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壞或損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應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洪水、冰凍災害、冰雹、滑坡、塌方、雪崩、火山爆發、地面沈降等不可抗拒的破壞性自然現象。
事故:是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導致物質損失的意外和意外事件,包括火災、爆炸等。
除外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a)由於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技術不良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損耗、固有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腐蝕、滲漏、鼠咬、蟲咬、大氣變化(氣候或溫度)、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壓力容器爆炸造成自身損失的;
(五)由於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過失造成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六)盤點期間發現的盤虧;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後果;
(8)由於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和灰塵對露天存放或用蘆葦墊、防水布、茅草、油氈、塑料薄膜或尼龍布覆蓋的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十)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壹)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以及被保險人親友或雇員的盜竊行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二)公共供電、供氣等公共能源中斷造成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造成的中斷除外;
(十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叛亂、政變、罷工、暴亂和內亂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14)政府或任何公共當局下令沒收、征用、銷毀或銷毀;
(十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因空氣、土地、水汙染和其他種類的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自然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汙染造成的損失;
(17)保險單明細表或相關條款中規定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
補償治療
(1)如發生本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將選擇以下方式進行賠償:
1,按受損財產價值賠償;
2.支付修復和恢復受損財產原狀的費用;
3.修復和恢復受損財產,使其與類似財產基本壹致。
(二)損壞財產的賠償,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當市場價格低於保險金額時,按市場價格計算賠償;當市場價格高於保險金額時,按照保險金額與市場價格的比例計算賠償。本保險有壹個以上項目的,按照本規定逐項計算賠償金額。
(3)保險物品發生損失後,本公司賠付全損的,其殘值從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放棄。
(4)任何配對或完整項目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受損項目在配對或完整項目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以予以賠償,但該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將出具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批文,對減少的金額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損失發生之日起不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