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厄運降臨時,“高薪和自由”似乎不堪壹擊。
近日,江蘇蘇州暴走者石小龍被電動車電瓶砸傷的消息引發外界關註。石紅龍全身燒傷面積98%,醫藥費估計400萬到500萬。
對此,閃送平臺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在第壹時間派人上門慰問,並積極協助家屬尋找電池廠家進行理賠。但對於媒體提出的閃送平臺是否會對閃送人員采取購買保險等措施,該負責人表示正在休假,對此不予回答。
此前,“閃送”平臺運營方北京同程冰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同程冰”)在多個場合聲明:“閃送劇組與平臺之間是平等的業務合作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閃付App的《合作協議》,“在與平臺合作過程中,因工作期間患病或受傷,閃付工作人員應承擔相關責任,與平臺無關。”
但單基於上述約定,閃送平臺似乎也不能完全無視責任。時代財經註意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壹起交通肇事案件時,明確指出“被閃送人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同城必應公司承擔。”
百萬暴露狂“擔心”
公開資料顯示,同程冰公司是壹家移動互聯網高新技術企業。“閃送”服務是必應同城的壹個項目,致力於為用戶提供壹個全程可監控的直送服務。用戶通過手機App下單發送配送請求,系統會根據客戶的需求,根據位置信息指派快遞員就近為其服務。用戶可以通過手機客戶端監控快遞員的位置,快遞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包裹的派送。“叫個閃”微信官方賬號也說,“加入閃,壹對壹送,高薪自由!”
但根據閃付App的《合作協議》,平臺與閃付工人之間建立的是商業合作關系,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雙方確認,平臺與閃客之間因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的義務。在與平臺合作的過程中,閃客因工作期間患病或受傷,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平臺無關。平臺和快遞員雙方壹致確認,前款所述的約定是雙方訂立本協議的前提條件,且任何壹方均無與對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意願,否則本協議因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平臺有沒有責任?
石小龍的經歷足以讓數百萬“快閃工作者”提高警惕。沒有勞動保障,“高薪養廉”很可能只是表面文章。
值得註意的是,據火眼查,近日,北京同程冰科技有限公司因胡品與王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本案中,法院明確指出,閃送人“因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應由同城必應公司承擔”。
這場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年前。2018、10、12日下午,佩戴“閃離”標誌和胸卡的王超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上海市普陀區曹安路真光路東約100米處時,與胡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胡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超負事故全責,胡無。
後胡作為原告將王超及通程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通程兵公司賠償醫療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共計229992.89元。理由是,被告王超是侵權人,被告同程冰公司是侵權人的雇主,被告王超在交付“閃送”的過程中對原告造成傷害,屬於職務行為,要求被告同程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同程冰公司辯稱,對事故過程及責任認定無異議,“閃送”是其擁有並經營的平臺。被告人王超是在“閃送”平臺註冊的騎手,在事發時認可被告人王超正在配送訂單。“閃送”平臺是被告同程冰公司提供互聯網信息的服務平臺,被告王超與被告同程冰公司之間存在平等的業務合作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王超與被告兵公司同城,適用《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範進行調整。
對此,法院認為,第壹,本案被告王超通過“閃送”平臺收發訂單的過程有其特殊性,是互聯網發展對原有商業模式和企業商業模式帶來的改變。但是,這並不能簡單地肯定或否定雇主替代責任在本案中的適用。
其次,被告王超在訂單交付過程中,在其衣服及相關配件上明確標註了“閃送”字樣。同時,被告王超接受的每壹筆訂單都是從“閃送”平臺配送的,配送費用由“閃送”平臺統壹收取,並以配送時間為限。故應認定被告桐城兵公司與被告王超之間存在監督控制關系。
第三,被告王超的勞務直接歸被告桐城兵公司所有,即被告桐城兵公司直接享有被告王超創造的價值。被告王超的送貨行為明確考慮了“閃送”平臺上每壹筆訂單的送貨成本,而被告同程冰公司對應於被告王超的是“人工成本”,故被告王超在送貨過程中因履行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也應由被告同程冰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被告市兵公司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壹審敗訴後,同城必應公司提起上訴。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同城兵公司的請求。理由是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其與王超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建立合作關系,不應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但雙方的關系應根據實際的權利義務來確定。
本案中,上訴人為王超做了壹份快遞員清單,對王超在快遞過程中的行為規範和投遞時間做了具體規定,王超的收入在收取訂單費後以勞務費的形式由上訴人支付。因此,上訴人與王超之間的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的構成要件。現王超在閃送途中將胡頻撞傷,上訴人應依法承擔雇主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認可平臺方與快遞員只是合作關系。那麽平臺運營過程中,對於閃送者是否有意外、工傷等風險保障?就相關問題,時代財經寫信給同城的必應公司。截至記者發稿,沒有任何回復。(北京時間財經譚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