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限度內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定義、範圍和標準。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但也可以來源於合同,甚至可以基於經營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生活的壹般常識,但最終是壹種法律負擔。經營者利用其場所和設施獲利的,應當具備控制其場所內危險發生和擴大的能力。降低和規避風險的成本由經營者承擔,消費者和經營場所內的其他人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承擔這些風險成本,這也符合經濟學規律。但是,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不是無限的,只有在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看是什麽性質,是有意還是無意,還有壹個是意外,應該是意外。這種情況要看責任劃分。首先,如果店裏有明確的提醒,這種情況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對方應該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提供了有利的證據。其次,如果店內沒有明確提示,但顧客進門時要考慮門是否開著,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責任,費用要各自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