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有二:
其壹,古玩沒有壹個標準的鑒定規則。古玩這壹行是靠眼力吃飯的,壹般來說,凡是買賣古玩的必定都是行家。買貨的是行家,不是行家不會輕易出手;賣貨的也是行家,不懂行的也沒法賣貨。古玩行壹般人之所以不敢涉足,就是因為這壹行難在真偽的辨別上。進了這壹行就必須具備壹定的鑒賞能力,在辨別上出了錯那都是自個的事兒。不管是古玩商賣漏了,還是收藏者買錯了,也只能各自總結經驗教訓。
其二,古玩沒有壹個標準的價情。古玩交易實際上是買賣雙方經過各方面的較量後自願成交的。買不買,決定權在於買方自己,自己看走眼了就得認栽,權當是交了“學費”,誰讓妳當時覺得物有所值呢。其實,由於古玩商對自己的商品研究不透,商家自己賣漏了而後悔不叠的事也是時有發生的。古玩行裏不退貨這是行規,如果他“走眼”了要退貨,妳“撿漏”了商家再想追討回去,那這種交易也就亂套了。
如此說來,古玩行是真假不保的,全看個人道行深不深,盡管雙方都會耍些手段,但它與欺詐行為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因為不存在欺詐,所以古玩行裏也就沒有“假貨”。這裏說的是古玩意義上的假貨。古玩行裏,即使贗品也不能說假,只是不真而已。所以,行內的古玩就有兩種,真或不真。到底是真,還是不真,全憑收藏者的眼力。所以,古玩市場不打假也就成了壹種行規。
古玩行裏不打假,這也就意味著買者須小心。所以,建議那些準備入行或者是初入行的收藏愛好者最好是多看、多揣摩、多積累,切不可看到自己喜歡的東西就貿然下手,即使想試試自己的眼力也得從小物件開始。
但據筆者了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故意制假販假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以謀利為目的,采取欺詐等非法手段,蒙騙當事人,給単位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我們不難看出,對古玩行業打擊制假販假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當然,針對古玩行業的特殊情況,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壹概而論。
在法律適用上,首先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必須明知是新貨,通過做舊、夥同所謂專家聯手進行欺騙、向買方提供虛假鑒定證書等欺詐方式,使對方受騙上當的;其次是以謀利為目的,即做舊、同專家聯手、提供虛假鑒定證書等,其目的都是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為目的 ;第三給當亊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只要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就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也應賠賞經濟損失。
那麽,在古玩行裏,那些將現代工藝品通過各種方式做舊後當古董進行高價販賣的;古董商與所謂專家(不管是真專家還是假專家)玩雙璜、拍賣行明知是現代仿品而當古董高價成交,***謀欺騙當事人,使當亊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明知是現代工藝品而出具古董鑒定證書(含無鑒定資質的冒牌專家出具無效鑒定證書)或偽造古董鑒定證書的。也應構成犯罪,都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也應賠償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要想古玩行業健康發展,國家應當立足法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