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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西歐的莊園有哪些建築

莊園1。莊園中國古代有住宅、花園、農田的建築。根據主人的身份地位,莊園有不同的名稱。皇族是皇莊,稱為元、公莊、王莊。貴族、官員、地主都是私莊,稱為別墅、別墅、其他商業、其他村莊等。隸屬於寺名為常莊。中世紀,英法等國出現了帶有防禦設施的莊園宅邸。宅邸中的大廳是莊園主的會議大廳,也是佃戶的聚會場所。最常見的封地是擁有被稱為莊園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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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壹個莊園有九個家庭在地裏幹活,生產食物養活自己,並為第十個家庭提供食物,以便他們從事其他服務。在今天的美國,其他領域的供求比例大約是壹百比壹。)

典型的莊園裏有壹座大房子或城堡,周圍是田野、農舍、牧場和林地。大多數情況下,莊園可以自給自足。壹些多余的日用品可以和其他莊園交易,取長補短。隨著中世紀的演變和城鎮市場的發展,莊園開始變得專業化,可以更有效地生產幾種商品。壹些莊園會專門生產奶酪、豬、酒或蔬菜來謀生。莊園的主人(地主)和他的家人、工人、侍從住在莊園的大房子或城堡裏。侍從由騎士和職業軍人組成,用於提供防禦,隨時準備為大領主履行封建軍事義務。莊園越大,侍從越多。莊園的主要人口是非貴族和非職業農民。

大部分農場工人都是農奴,每周都要花壹半以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勞作,以換取他的保護。農奴家庭會在每個莊園的田地裏擁有幾行作物來維持生計。農奴雖然不是奴隸,但也沒有自由。沒有主人的批準,他們不能結婚、換工作或離開莊園。但是,農奴也有壹些權利,和奴隸不壹樣。

農奴的身份是代代相傳的。只要他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奪走他的土地。雖然封臣與領主的關系可以和農奴與地主的關系相提並論,但在中世紀,兩者有壹個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封臣與領主是壹個光榮的契約,封臣需要提供兵役,而農奴只提供體力勞動。隨著中世紀的發展,農耕技術逐漸改變了農奴的生活。糧食產量增加,多余的農產品就可以出售,農奴的收入就可以增加,就可以用錢買回自由。到中世紀末期,西歐只剩下幾個農奴了。最常見的封地是擁有被稱為莊園的土地。在中世紀,壹個莊園有九個家庭在地裏幹活,生產食物養活自己,並為第十個家庭提供食物,以便他們從事其他服務。在今天的美國,其他領域的供求比例大約是壹百比壹。典型的莊園有壹個大房子或城堡,周圍是田野、農舍、牧場和林地。大多數情況下,莊園可以自給自足。

壹些多余的日用品可以和其他莊園交易,取長補短。隨著中世紀的演變和城鎮市場的發展,莊園開始變得專業化,可以更有效地生產幾種商品。壹些莊園會專門生產奶酪、豬、酒或蔬菜來謀生。莊園的主人(地主)和他的家人、工人、侍從住在莊園的大房子或城堡裏。侍從由騎士和職業軍人組成,用於提供防禦,隨時準備為大領主履行封建軍事義務。莊園越大,侍從越多。莊園的主要人口是非貴族和非職業農民。大部分農場工人都是農奴,每周都要花壹半以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勞作,以換取他的保護。農奴家庭會在每個莊園的田地裏擁有幾行作物來維持生計。農奴雖然不是奴隸,但也沒有自由。沒有主人的批準,他們不能結婚、換工作或離開莊園。但是,農奴也有壹些權利,和奴隸不壹樣。農奴的身份是代代相傳的。只要他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奪走他的土地。雖然封臣與領主的關系可以和農奴與地主的關系相提並論,但在中世紀,二者有壹個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封臣與領主是壹個光榮的契約,封臣需要提供兵役,而農奴只提供體力勞動。

隨著中世紀的發展,農耕技術逐漸改變了農奴的生活。糧食產量增加,多余的農產品就可以出售,農奴的收入就可以增加,就可以用錢買回自由。到中世紀末期,西歐只剩下幾個農奴了。二、莊園(1972 ~),女。筆名伊拉克人。汕頭人。碩士學位。1997 ~ 1999在汕頭經濟特區做過編輯記者。1999-2003年在廣州羊城晚報任記者、編輯。2003年起在汕頭大學文學研究中心任研究員,主編《中國文學》雜誌。20歲大學畢業前主要寫短篇小說、散文、詩歌,研究生時期開始轉向文學批評寫作。1997後主要寫新聞、通訊、報告文學,也做影視評論。2003年後,專攻女性主義批評、中國文學批評和中國影視批評。著有散文集《重構女性話語》和訪談《文化名人面對面》。

曾獲1998汕頭文藝二等獎,1999渭南文學壹等優秀獎,2001羊城晚報三等獎,2002年廣州市文化局新聞報道獎。2005年加入廣東省作家協會。三、中世紀歐洲的莊園在中世紀,莊園並不是壹種理想的經濟模式,它的經濟形式非常封閉,人們的生活水平只是為了生存,是壹種滯銷的生產單位。這些都與當時的失序有關:日耳曼人推翻羅馬帝國後,沒有健全的制度來替代;而且蠻族部落之間戰爭不斷,沒有完整成熟的統治體系。所以,當時國王為了維護自己的大權,采取了賞賜的方法:壹是將繳獲的財物嚴格按照均分制分給個人。其次,授田法人為地形成了壹個人的大地產,賞賜不是在第壹級完成的,而是可以分層次給予的,在羅馬人的人工地產上形成了日耳曼人的地產;這些無償的報酬,加上羅馬農村的地產,形成了西歐土地基本納入其中的大地產。在羅馬時代,不動產是私有的,但此時的不動產被人為分割,包含了不同的成分:壹種是不動產所有者的私有土地,壹種是供人耕種的土地。這種制度變遷構成了莊園的基礎,莊園與大地產的不同之處在於不剝奪耕種土地的權利。同時,土地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莊園變成了既是經濟活動的單位,又是集政治、法律、刑事(包括經濟)於壹體的行政單位,相互幹涉,這也就形成了中世紀以後的分割基礎:莊園主等於莊園主,他的主權和土地是分割的,分包商只對上壹級的分包商負責,這就導致了中世紀國王主權的分散。

就莊園土地的構成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部分:壹是領主的私有土地。第二,農民的土地。第三,放牧用的草地。第四,為種植木材提供林地。就莊園建築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是位於高處的豪華莊園主宅,但不是壹般人認為的城堡。第二,簡陋的農家小屋。第三,公共設施,包括教堂、水磨(歸莊園主所有)和工匠的倉庫。莊園裏日常生活設施壹應俱全。從根本上說,作為壹個集體農業,沒有人可以單獨擁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動物和工具。莊園裏有很多公共設施,包括主人的私有土地,作為奴隸主的勞動力,有優先權。莊園真正自給自足,說明莊園能容納的人數是壹定的,人口多少可以通過莊園的大小來判斷。當然這也是因為中世紀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數量壹直保持不變。還能保持自然平衡。莊園也是需要管理的,但是莊園的主人不管莊園的事務,經常任命手下管理。莊園主屋由被任命者占有,目的是知道農民能得到實際的收獲從而與當地人關系緊張,具體工作由村裏的人完成。“莊園法庭”是莊園的統治機構,最能體現莊園的權威。其特點如下:壹是不定期機構,開庭間隔根據當地問題和莊園主意願確定。第二,規定所有當地農民都要參加開庭,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發言權,而且是由代表組成的。第三,陪審團是剛性的,莊園法庭的訴訟程序都是基於是否能打動莊園主而不是基於事情本身:法庭的判決不壹定能執行。莊園法庭只是處理莊園內部事務來處理“家務事”,但它在當時的莊園管理中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莊園內的各種事務,從小事到大事。通過這個系統,它的內部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和調整。

當時莊園裏種植的物種和土地本身的劃分有很大的關系。

第壹,糧食包括:小麥,是人們的主要糧食,但生長期慢,產量低,對土地要求高;大麥生長期短,產量高,但人很難吃,除了饑荒時期,平日主要用來餵馬。

第二,經濟作物是葡萄和橄欖。前者可以說是羅馬時期的遺留物,通常用來釀酒。後者被用來制造石油。順序

畜牧業中的作物。當時牛馬是必需品,牛的數量必須有保證,馬作為兵役的必需品也是不可或缺的。肉類由家禽提供,主要是豬、羊、雞等。,並且在天氣適宜的情況下必須保證壹定的量;但由於當時飼養條件落後,這些家禽無法熬過冬天,所以秋天宰殺時就成了節日,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它們的死亡,而且可以保存很久。主要的保存方法是腌制肉類。當時農民生活貧困,負擔中等,他們的階級幾乎包括各種勞動。

這個階層工作時間長,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農民不僅耕種土地,而且有從事苦役的法律義務:造橋修路,哪怕交錢。農民的生活條件也很差。家裏沒有床,也沒有娛樂。生活單調,壹成不變。中世紀早期,沒有世俗文化教育,農民不識字,也沒有書讀。那時候只有牧師手裏有羊皮書。中世紀農民的沈重負擔也是極為罕見的:實物地租、勞動力租金、使用公共設施的費用、結婚時必須繳納的婚姻稅(尤其是對莊園以外的人,還要繳納罰款)、遺產稅以及莊園主的生活費。從上面的情況,我們不難知道,其實中世紀莊園的經濟生活是非常脆弱的,農民的生活範圍比較狹窄,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出問題。饑荒和瘟疫在那個時期更加普遍。但大多數人也習慣了這種生活方式和狀態。這種莊園生活在中世紀持續了很長時間,直到中世紀晚期才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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