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或者因特殊需要,不得出境展覽。
第六十壹條文物出境,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批準。經審查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門發給出境許可證,從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輸、郵寄、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壹級文物數量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報經批準。
壹級文物中的孤品、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應當經文物進出境審核登記。海關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海關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應當重新入境,並對原文物進行出入境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