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制定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以及地質環境治理的政策。承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和裁決。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和審查縣(市、黃巖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市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監督檢查各縣(市、黃巖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全市土地礦產執法檢查,查處違法案件。
(五)制定和實施耕地特別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組織實施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開發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六)監督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籍及土地管理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土地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制定和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清查、核實和處置,制定並實施鄉(鎮)、村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八)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征(用)用審批。
(九)負責規範全市礦業權市場秩序。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批,組織制定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承擔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種保護性開采的開采總量控制和相關管理。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量管理。組織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和地質資料的統壹收集、開發和利用,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壹)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地質環境資源的保護。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評價、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沈降和地下水汙染引起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負責組織征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入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市土地礦產專項資金使用,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資產管理,參與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管理,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及監督。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