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第壹套普通住宅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1%,90-140平方米的1.5%,二套房和面積大於140平方米的房屋3%。
營業稅:總額的5.5%不滿五年的,免征五年。
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能夠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核實房屋原值。,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收入的20%征收。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房屋,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稅務機關不予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