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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綜合案例分析求解,

該古董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李某本人酷愛收藏,並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壹商代酒杯,但由於年代太久遠,李某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某日,李某將其酒杯帶到壹古董店,請古董店老板鑒賞,店老板十分喜歡該酒杯,並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於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李某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壹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於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於是,李某心生壹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待日後古董店老板高價賣出後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後,李某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試分析: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麽? 3.法院應如何處理? 評析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壹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於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於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於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行使

案情介紹

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壹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壹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於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麽

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麽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

評析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願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於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某化工廠能否拒絕償還借款?

案情介紹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廠為擴大生產,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於2000年10月11日償還,若遲延還款,某化工廠承擔違約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償還借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好,壹時無力清償20萬元借款,於是某化工廠向某公司請求暫緩壹段時間償還,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後雙方未再發生聯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償還借款並付清遲延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時效已過,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試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什麽。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廠要求暫緩償還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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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合同沒有發生變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合同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後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

2.依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

百貨公司的招租啟事是否屬於要約? 案情介紹

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啟事:將市場裝修後分攤位出租,投資裝修費2000元。周某於月初得知此消息後,決定租賃兩個櫃臺,於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布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若幹萬元,以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試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於要約,由於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壹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壹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並付出了壹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該買賣合同是否屬於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案情介紹

某商場新進壹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櫃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櫃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壹周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櫃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於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 2.本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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