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唐朝以前是不允許的,國家壹級文物壹律不允許買賣。根據《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可知,第十二條下列文物不得作為文物拍賣標的:1。在中國境內出土的依法應當交給國家的文物;2.依法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全國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收和追繳的文物;3.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挑選的文物;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5、國有文物經營單位珍貴文物的購銷;6.非國有館藏的珍貴文物;7、有爭議文物的所有者;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其他文物。第十六條國家對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珍貴文物有優先購買權。國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拍賣企業對具有特別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進行定向拍賣,競買人範圍限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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