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本著“加強管理,有利於創匯”的原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友誼商店、華僑商店、涉外定點賓館、飯店、餐廳的商品部,以及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收取外匯券銷售旅遊商品的商店。第三條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經營單位可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調劑中心調劑的外匯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具體差價範圍內下浮。報價差價過小的,控制在20%以內。除另有規定外,短缺商品可按此原則適當上浮。屬於國家指導價的商品,由經營單位自行定價,並報商務、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四條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定價的商品價格應按照“以國內銷售價格為基礎,高於外貿出口價格,參考香港市場價格”的原則制定。第五條國家對古玩、字畫等文物有最低限價的,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執行,浮動幅度不限。第六條為加強行業管理,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友誼商店以外的其他經營單位應參照友誼商店的商品價格。以出口為主的景泰藍、高檔毛筆、中藥材等商品的價格,由全國友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物價局備案,各經營單位參照協調後的價格銷售。第七條以人民幣銷售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廣東、海南、福建三省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加靈活的管理辦法,報商務部、國家物價局批準後實施。其他省市有特殊規定的,照此辦理。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物價局《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本規定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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