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商場倒閉,地段還不錯,會有其他樓盤接手報價。對於店鋪來說,接手要約就意味著要辦理變更手續。改變完成後,他們可以繼續開店,損失最小。
2.如果商場被法院裁定破產,那麽有房產證買店的人有優先受償權,可以向法院申請賠償,參與財產分割;
3.還有壹種情況是沒有房產證,也就是沒有全款,如果參加了分期,也可以訴至法院,憑購房合同申請退還首付款和分期利息;
4.就算商場倒閉,商鋪拿不出來,還是要按時還房貸,因為這個錢不是開發商的錢,是我們從銀行借的錢。這個可以等到有機會轉讓商鋪,再轉讓抵押。
二、破產清算的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費用應當優先於破產財產,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的費用,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保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索賠。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公司破產清算公告期多長?
1.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4.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5.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根據法律可以知道,如果商場倒閉,地段還不錯,會有其他樓盤接手報價。接手要約就是為店鋪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完成後他們可以繼續開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