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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古董拍賣的罰金是多少?

古董買賣合同有效嗎?案例介紹

李本人愛好收藏,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他的家裏有壹個商代酒杯,但由於年代太久遠,李燦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只能粗略估計其價值在65438+萬元以上。壹天,李把他的酒杯帶到壹家古董店,請店主欣賞。店主很喜歡這個酒杯,知道它價值壹百多萬元,於是主動向李提出購買,出價50萬元。李對這個高價很滿意,但仔細壹想,他知道玻璃的價值絕對不止50萬。如果拍賣的話,有可能超過壹百萬。但由於拍賣成本高,拍賣本身不具備條件。於是,李想了壹個辦法,同意把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古董店老板日後高價賣出後,聲稱合同可以撤銷,要求變更合同。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把酒杯賣到了10萬元。此後,李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平,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賠償900萬元。

嘗試分析:

1.李與古玩店老板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李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3.法院應該怎麽做?評論和分析

1.李與古玩店老板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壹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公平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買賣合同不屬於這種情況。首先,李有相當的古董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他已經知道它的價值絕對不止50萬元。本案中,他仍將酒杯出售給古玩店老板,故在法律上應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屬於經驗不足導致誤判的情形;其次,李將酒杯賣給古玩店老板時,準備事後主張變更合同。所以,當然沒有出現被騙或者犯錯的情況。相反,李很清楚這在合同中並不顯失公平;第三,李主張合同顯失公平具有惡意,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分析,法院不應支持李的請求,而應認定合同有效。

撤銷權和代位權

案例介紹

A公司急需資金開發新項目。2000年3月12,我向B公司借款15,000元..雙方達成協議,乙公司借給甲公司人民幣654.38+0.5萬元,期限6個月,月利率為銀行貸款利息的654.38+0.5倍,於同年9月2日連同日本利率壹並還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借條..由於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盈利,甲公司無法償還9月12日欠乙公司的貸款。有壹天,B公司催A公司還款,卻得到壹個信息,某單位向A公司借了20萬,現在該還款了,某單位正準備還款,A公司卻要求某單位不要還款。於是,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償還債務。A公司辯稱已放棄債權,不可能清償債務。

嘗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麽

2.B公司能否針對A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麽

3.B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嗎?說明原因。

評論和分析

1.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關系是自願的,無違法內容,有書面收據,合法有效。甲公司為債務人,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B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按期收回本金並收取利息。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理想而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

2.B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A公司的債權放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行使或者放棄自己的債權。但是,當債權人同時也是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其放棄債權使其債權無法實現的,其債權人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A公司放棄對某單位的債權,表面上是為了處分自己的權益,實際上損害了B公司的債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B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A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B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享有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危及債權安全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實現其債權。B公司可以直接對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化工廠可以拒絕還貸嗎?

案例介紹

1999 65438+10月11,某化工廠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償還。如果延遲還款,壹家化工廠將承擔罰款。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暢,壹時無法還清20萬元貸款,於是某化工廠要求某公司暫緩還款壹段時間,該公司未作任何表態。此後,雙方再無聯系。2002年6月30日,10,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還款,並還清延期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期限已過為由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嘗試分析:

1.化工廠拒絕還款的原因是什麽?

2.某公司要求化工廠還款能否實現?

評論和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原因是某化工廠要求暫緩還款,某公司沒有給出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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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合同沒有改變。根據《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由於上述合同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原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02年10+01。因此,某化工廠可以因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雖然可以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主張的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化工廠還款,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實現。

百貨公司出租公寓的通知是要約嗎?案例介紹

某市某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通知:市場裝修後對外出租,招商裝修費2000元。周某月初得知消息後,決定租賃兩個櫃臺,並於月中旬將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提前支取,損失利息近千元。然而,就在周準備租用該攤位時,百貨公司宣布,因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該攤位不再租用。請辦理了租賃手續的租戶與公司協商。百貨公司將不再接受那些沒有辦理手續的人。周認為百貨公司太不負責任,要求百貨公司賠償其預期收入數萬元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試分析壹下:這個案子怎麽處理?評論和分析

1.百貨公司發出的出租通知屬於要約。由於本要約是通過新聞媒體發出的,應當視為於刊登之日送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的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要約的撤銷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能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壹方面,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等特殊媒介的公告,使人確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壹方面,就周而言,他為合同的履行做了相當的準備,支付了壹定的經濟費用,所以對他來說,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因此,百貨公司取消優惠的公告無效,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

因此,百貨公司應賠償周的損失。但是,賠償的範圍應該是有限的,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就本案而言,當然應該附帶幾千元的利息,但周的預期收益因其不確定性,並不在賠償之列。

買賣合同是否屬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案件的介紹。

某商場推出新的CD機,定價2598元。櫃臺領導在做價簽的時候,把2598元錯寫成了598元。在瀏覽櫃臺時,趙發現該CD機價格便宜,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壹周後,店裏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系專櫃領導標錯價簽所致。因趙某用信用卡結算,店方查出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支付4000元或返還CD機,店方返還1196元。趙認為,他們之間的交易關系已經建立,交易已經完成,店家不能反悔,拒絕店家的要求。店家無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返還4000元或CD機。

嘗試分析:

1.店家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麽?2.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評論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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