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費用按照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部分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壹)不超過654.38+萬元,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收費;
(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按1%計收;
(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
(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4%征收;
(六)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收;
(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0.1%計。
對於標的數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的數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