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同時明確了嚴禁黨員幹部在公務或商務活動中收受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索取、收受或以鑒賞為名實際占有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