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的名義進行宣傳;
(二)被盜竊、挖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流失中國的文物;
(三)依法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收、追繳的文物;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
(六)國有文物商店存放的珍貴文物;
(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