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規範盲盒經營活動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27條內容,從盲盒定價、商業宣傳、退貨政策等方面規範盲盒經營活動。
《指引》明確,盲盒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後臺操縱改變抽取結果或隨意調整抽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
盲盒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歪曲歷史、封建迷信、淫穢、恐怖暴力、宗教極端、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等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
《指引》要求,食品經營者在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盲盒商品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的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點過多的食物。
不要向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盲盒。
《指引》明確,藥品、醫療器械、特殊化妝品、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易爆物質、活體動物、非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條件、儲運、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
盲箱經營者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箱價格。《指引》指出,盲盒經營者應當對商品或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實施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擡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指引》還要求,盲盒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公示產品名稱、產品類型、產品款式、提取規則、產品分布、產品交付數量、隱藏貨幣提取概率、產品價值區間等關鍵信息,確保消費者購買前知曉。
不允許盲盒經營者通過後臺操縱隨意改變抽取結果、調整抽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不得以折價、回購、調換等方式拒絕或故意拖延盲箱的發放。不得設置空箱。
《指南》提出,盲盒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保存完整的抽取概率設置和結果抽取記錄,並以此作為盲盒實際市場投放和向消費者配送的依據。產品在網上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當建立跟蹤記錄制度,確保消費者提取的產品發放到位,自覺接受監督。
鼓勵盲盒經營者建立保障機制,通過設置提現金額和頻率上限,引導理性消費。同時,鼓勵盲箱經營者自覺承諾不囤貨、不投機、不直接進入二級市場,接受社會監督。
《指引》進壹步要求,盲盒經營者不得對盒抽獎規則、抽獎概率、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商品數量、商品規格、商品質量、服務提供方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盲盒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指引》明確,盲盒經營者在充分告知並經消費者確認後,可以對以互聯網形式銷售的盲盒產品實行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以全包形式銷售全系列商品,消費者拆包後要求整套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執行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指引》強調,盲盒商品或服務不得含有歪曲歷史、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極端、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等法律法規和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盲箱經營者不得以盲箱名義或變相從事賭博活動。
針對盲盒在食品和餐飲行業的應用,《指引》要求,食品經營者在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盲盒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的相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點過多的食物。
對於不能購買盲盒的顧客,指引還規定盲盒經營者不得向8歲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盲盒。向8周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箱商品時,應當通過現場詢問或者網上辨認,確認已征得相關監護人同意。
此外,《指引》鼓勵盲盒運營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自律準則,建立健全第三方監管機制,加強對暗提現、業務推廣、商品配送等具體行為以及盲盒產品質量的監管。
盲箱亂象亟待整治。
盲盒的流行催生了數百億曲目。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調查與大數據研究中心發布的《2021中國潮流玩具市場發展報告》預計,2022年,以盲盒、手工玩具為代表的中國潮玩經濟市場規模將達到478億元。
隨著盲盒營銷方式的廣泛應用,過度消費、攀比浪費等亂象不斷滋生。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肯德基和POP MART聯合推出盲盒套餐。按照規則,想要收藏壹套完整的玩偶,至少需要購買6套套裝。有的消費者會花10494元壹次性購買106套套餐,有的會雇人購買並吃掉成套的套餐,有的甚至會把吃不完的食物扔掉。
對此,官方網站中國消費者協會發表文章《用盲盒誘導食品過度消費,當抵制》,指出肯德基與盲盒銷售商POP MART聯合推出的“DIMOO盲盒套餐”利用饑餓營銷刺激消費,導致過度購買造成食品浪費。
在今年的315晚會上,央視曝光了盲盒質量高、價格差的問題,指出800元的盲盒成本只有30元的,有的消費者花1000多元提取隱藏盲盒。
另外,很多商家利用盲盒的未知,打著物有所值的旗號,實際銷售的商品多為低價殘次品。更有甚者,活體寵物以盲盒的形式出售牟利。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楚趙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盲盒遊戲並不意味著過分追求好奇心。除了完善法律制度,企業也要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作為產品生產企業,有責任向社會提供符合正確價值理念的商品,不應單純追求經濟利益,不顧產品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的潛在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