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包括:重要文件資料、有價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金屬及其制品、古玩字畫、易碎易損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貴重物品等。
嚴禁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貨物中托運仿真手槍、微型發射器、各類攻擊性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等違禁物品。
擴展數據:
機場禁止攜帶的物品包括:
1、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含主要零部件),包括:軍用槍支、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其他槍:樣槍、道具等。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
易燃固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和松香油;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毒物: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器、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 ml以下化妝品各壹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民航局曾計劃於2008年2月20日65438+放寬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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