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發掘和陳列展覽基本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考古發掘遵循特定的報批手續,除了遺址博物館以外壹般很少為了某種收藏、展示的需要而刻意發掘某類文物;同理,博物館應該展出何種標本、如何展出都遵循自己的學科規律,很少是考古學家能夠插手的(有些人類遺骸可能被醫學研究機構或自然博物館收藏,與考古學關系更遠)。從國內的情況看,考古發掘出土遺存只有很少壹部分(通常是文物精品)被文物類博物館收藏並展出,更多的考古遺存沒有這樣的機會。壹般來說,人體遺骸經過壹段時間的地下埋藏過程,絕大部分是難以完整保存下來的,多數只見骨骼沒有軟組織,還有相當多數是在酸性土中或者遭到盜擾,很可能消失殆盡甚至連骨渣都沒剩,從博物館的角度看可能大多數並不具備展出的價值或者不適宜展出,而像馬王堆漢墓那樣的墓例是極為罕見的。2.出土遺存的保護和管理。考古單位對考古遺存的保存和博物館對標本的保存類似,不同之處是多了壹道現場文物保護的程序。從技術的角度有很多行業規範和標準,不同質地的文物有相應的保護技術。總的原則都是類似,如: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盡可能減少幹預等等,在這壹點上人類遺體沒什麽特殊之處。對出土文物的管理:法律規定考古機構在完成報告後,應及時將出土文物向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進行移交。考古發掘單位如欲將出土的部分文物留作研究標本,也應經過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考古發掘品的具體操作程序國家文物局曾於1998年制定了《考古發掘品移交辦法》。3.關於考古工作和博物館展覽涉及的倫理道德規範。《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明文規定:“博物館必須確保陳列與展覽中呈現的信息是有充分根據的、準確的,且恰當考慮這些信息涉及的人群或信仰。”(4.2)“人類遺骸和宗教聖物的展陳,必須符合專業標準,同時要考慮其原屬社區、族群或宗教團體的利益與信仰。其展陳必須鄭重得體,並尊重公認的情感和尊嚴。”(4.3)博物館是壹個為社會服務的、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機構,提供公***服務或公益性服務。如果說,博物館的某些展品或陳列形式讓壹些觀眾感到不適,請向博物館或其上級管理機構反映意見。考古發掘同樣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盡管國內還缺乏類似的職業準則,但是現行的文物考古工作方針還是兼顧了尊重逝者的觀念,長期堅持以“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考古發掘”為主,對於主動發掘非常慎重,壹般不主張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中包括了很多有重要價值的古墓葬)進行發掘。在現代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空前擴大的情況下,包括古人類遺骸在內的遺存的出土不可避免,為了減少破壞、損毀就要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而不是想有些人想象的,是考古發掘使地下的先人不得安寧——如果不發掘,這些遺骸在進入公眾視野之前就會被破壞乃至消失,而且更無絲毫尊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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