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三包”政策。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賣方應履行的義務
(壹)不能保證三包落實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
(二)保持售出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不準銷售;
(4)產品銷售時,應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
擴展數據:
生產者的義務
(壹)明確三包。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清單、地址、聯系電話等。與產品壹起;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有償修理:
(壹)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
(二)非三包修理者拆除造成的損壞;
(3)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
(四)三包憑證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三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