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擴展資料;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十條: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故的發生。
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
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中國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