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文物發[1989]9號)的有關規定,文物出境應辦理辦理鑒定審批和海關申報手續。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誌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國家文物局統壹印制,文物出境鑒定火漆印分為三種,中心均為文物外銷標誌(與全國文物外銷商店統壹定點標誌壹樣),下方的編號A字頭為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B字頭為私人攜運出境文物,C字頭為經依法批準的超限文物,適用於入境後復運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經鑒定特別許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後面的數字為頒發記錄號碼,由頒發機關和海關存底備查。
文物出境應按如下程序辦理手續:
1.出境前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批
托運、郵寄、攜帶文物出境前,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審核。文物出境鑒定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作出是否準許出境的決定。屬於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壹律不批準出境;屬於限制出境文物的,經審核可以出境的,鈐蓋出境鑒定火漆標誌,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並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2.出境時向海關申報
海關收到文物出境的申報後,對出境文物進行查驗,憑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誌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未按照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關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