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人類創造的或與人類活動有關的;
2.這壹定是無法重現的過去。
根據文物的特點和我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當代中國將“文物”壹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的或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壹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擴展數據
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內容比過去更寬泛。1930年(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指與考古、歷史、古生物等文化方面有關的壹切古物。”說明它的概念已經遠遠超出了過去“古物”“古董”的範疇。
20世紀30年代中期,“文物”壹詞再次被使用。65438年至0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了《舊都文物簡介》。同年成立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研究修復古建築。這裏的“文物”概念已經包括了不可移動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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