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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申請條件
持有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可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普通三輪車、普通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摩托車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報考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年齡在21周歲,50周歲以下;
4.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年齡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2)身體狀況
1.身高:申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在155cm以上。報考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150cm;
2.視力:報考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電車的,在對數視力表上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達到5.0以上。報考其他準駕車型,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對數視力表上達到4.9以上;
3、辨色:無紅綠色盲;
4、聽覺:兩耳距離音叉50厘米,以分辨聲源方向。凡有聽力障礙但通過佩戴助聽設備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須有三個健全手指,四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指尖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6.雙下肢:雙下肢健全,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不得大於5cm。但是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和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1,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2、吸食、註射毒品,長期使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的;
4.交通肇事逃逸後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
5.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可以申請模特
申請人可以申請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但年齡、身高等報考條件不符合相應準駕車型報考條件或者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可以降級報考合格的準駕車型駕駛證。
三、應用要求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居住在暫住地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應在其居住地提出申請。持有居住證的外國人,應當向居住證發放地車管所提出申請;無居住證但有簽證的外國人,應當向出具居住登記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車管所提出申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人員,應當向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車管所提出申請。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的居民,應當向居住或者臨時居住地的車管所提出申請。
四。位置(點擊此處了解詳情)
(壹)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車管所外事管理科辦理;
(2)其他人員可在任壹分支機構辦理。其中,申請的最高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A1)或城市客車(A3)的,可在京南分局辦理;最高準駕車型申請為大型客車(A1)和牽引車(A2)或僅牽引車(A2)的,在京北分局辦理;申請最高準駕車型為中型客車(B1)或大型貨車(B2)的,在景豐分局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提交的信息
(壹)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證明原件(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3)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非中文表述,還應出具中文譯文。
(5)機動車駕駛人照片5張。
照片要求是: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申請人的單面免冠彩色半身照片。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規則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表情自然,無明顯失真。照片尺寸為32mm×22mm(1英寸),頭像寬度為14 mm ~ 16 mm,頭像長度為19 mm ~ 22 mm..
第六,考試
(壹)申請人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科目壹);申請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同時申請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和牽引車或者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申請人應參加最高準駕車型的第壹次考試,並分別參加兩種車型的第三次考試。
(2)持有比利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免試,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按照外交對等原則辦理。
(4)報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報考人員重新申請錄取。
七。費用
(壹)機動車駕駛證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壹)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八。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號牌收費管理的通知》(文件編號[2004]2831);
(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關於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發改價格[2005]2232號)。
九、處理時限
申請人經審查合格後,車管所或分支機構將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發機動車駕駛證。
十、身份證明是指
(壹)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外省市來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前,是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伍證、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退伍證明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為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留、暫住證明;
(4)臺灣省居民身份證明為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在三個月以上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留、暫住證明;
(六)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留(停)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七)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為外交部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十壹、地址是指
(壹)居民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人員的住址為公安機關出具的住所、暫住地或者住宿登記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地址為外交部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地址。
十二。程序
受理——審核——符合要求的,收集相關信息,錄入信息——預約考試——考試收費——考試合格後發放駕駛證。
十三。處理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令號公安部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