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業打假人人’以非法詐取企業錢財為目的,對生產者經營者以投訴舉報、媒體曝光、訴訟等進行威脅或者要挾,強行索賠或者索賠數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以非法騙取企業錢財為目的,通過產品掉包、藏匿等手段、虛構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隱瞞產品質量問題真相的方法,使經營者產品錯覺信以為真,從而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