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限行的基礎上,本市及外地中重型載貨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單雙號行駛(為保障生產經營安全,運送民生物資或特需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持有新能源牌照的車輛除外)。
港口集疏運車輛全天單雙號進出港區行駛(符合國家第五階段及以上排放標準或懸掛新能源牌照保障生產經營安全、運輸民生物資或特需產品、為外貿貨物和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車輛除外)。重點車輛企業原則上不得允許重型貨車進出廠區(保障生產經營安全、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有特殊需求產品的車輛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道路對面車道,不得插入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