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晚天津壹小區8號樓事情經過:小白樓派出所接到壹名女士報警稱自己叫的外賣丟失。民警經詢問得知:何女士中午在家通過手機APP點了份外賣,因小區的物業管理規定,無法被送達上樓。何女士就讓送餐員小王將外賣放在壹樓大堂的吧臺上,可是當何女士到達吧臺後,在諸多待取的外賣中,怎麽也找不到自己訂的那壹份。送餐員小王聞訊趕來後也是百口莫辯,於是兩人壹起報警求助。送餐員小王通過錄像認出了被提走的那份外賣就是何女士訂的餐,民警順藤摸瓜,最終確認了盜竊外賣的男子為在另壹家送餐公司打工的周某,並將其抓獲歸案。周某交代,因為送餐過程中肚子餓了,就貪圖小便宜,偷了別人家的外賣吃.
首先要說明的是,外賣小哥的行為確實侵犯了顧客的財產權益,但是很難評價為刑法上的盜竊罪。因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才值得刑法去評價。其實,對此類行為最恰當的處理方式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這種行為並不值得被原諒。我們可以對外賣小哥表示理解,但是肚子餓決不是他犯錯的借口。雖然我們都知道外賣員這個行業目前的漏洞太多,也確實存在許多不夠人性化的地方。但是遇見問題應該選擇去解決,而不是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