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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財險責任基本險是什麽?什麽是壹切險?

企業財產保險基本險

保險標的範圍

第壹條下列財產可以屬於保險標的的範圍:

(壹)被保險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被保險人管理或者他人保管的財產;

(3)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的其他法律認可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以外,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石、首飾、古錢幣、古董、古籍、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貴重財產;

(二)大壩、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3)礦山和礦井中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未收獲或者收獲後未入庫的土地、礦藏、礦山、礦坑、森林、水產資源和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數據、槍支彈藥和無評估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房產;

(四)運輸過程中的物料;

(五)取得牌照且運行正常的機動車;

(六)家畜、家禽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火災;

(2)雷擊;

(3)爆炸;

(四)飛行物體和其他空中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人還應當對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負責:

(1)保險人自有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損壞,導致停電、停水、斷氣,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的;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免除責任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和暴亂;

(2)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4)地震、暴雨、洪水、臺風、風暴、龍卷風、暴風雪、冰雹、冰、泥石流、懸崖崩塌、滑坡、水暖管道爆裂、搶劫、盜竊。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

(2)因保險標的的缺陷和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害,以及因保險標的的變質、黴變、受潮、蟲咬、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烘烤等造成的損失;

(三)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者原值加數確定,也可以按照現行重置價值或者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

第十壹條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最近12個月內任意壹個月的賬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事故發生時的賬面余額。

第十二條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評估,也可以按照重置價值確定。

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的保險價值為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或賬面余額。

補償治療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全部損失

當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3)本保險單所包含的財產超過壹項的,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的損失分開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受損的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的,其費用也應與財產損失賠償的比例相同。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的剩余部分,約定以固定價格折算給被保險人,以固定價格折算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所有文件和證件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及時審核。

第十七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保險人賠償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後,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要恢復保險金額時,應當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出具簽註。保險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保險單的保險財產有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只負責按比例分擔損失。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規定,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後,必須認真落實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災害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的職業性質、保險標的的地址、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保險標的權利的轉讓等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按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更正手續。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以減少損失,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在終止通知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任何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本保險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根據合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壹:

(1)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7條有關本保險之壹切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企業財產保險綜合保險

保險標的範圍

第壹條下列財產可以屬於保險標的的範圍:

(壹)被保險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被保險人管理或者他人保管的財產;

(3)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的其他法律認可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以外,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石、首飾、古錢幣、古董、古籍、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貴重財產;

(二)大壩、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3)礦山和礦井中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未收獲或者收獲後未入庫的土地、礦藏、礦山、礦坑、森林、水產資源和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資料、槍支彈藥和無評估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房產;

(四)運輸過程中的物料;

(五)取得牌照且運行正常的機動車;

(六)家畜、家禽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火災、爆炸;

(2)雷擊、暴雨、洪水、臺風、風暴、龍卷風、暴風雪、冰雹、冰、泥石流、懸崖崩塌、突發性滑坡、突發性地面塌陷;

(3)飛行物體和其他空中物體的墜落。

第五條保險人還應當對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負責:

(1)保險人自有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損壞,導致停電、停水、斷氣,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的;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承擔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免除責任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和暴亂;

(2)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

(2)地震造成的壹切損失;

(三)因保險標的缺陷和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害;保險標的的變質、黴變、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烤等造成的損失;

(四)露天堆放或在棚下堆放的保險標的以及暴風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六)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者原值加數確定,也可以按照現行重置價值或者其他方式確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額由被保險人根據最近12個月內任意壹個月的賬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己確定。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保險時的賬面余額。

第九條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評估,也可以按照重置價值確定。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的保險價值為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或賬面余額。

補償治療

第十條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全部損失

當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3)本保險單所包含的財產超過壹項的,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的損失分開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受損的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的,其費用也應與財產損失賠償的比例相同。

第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的剩余部分,同意按固定價格轉為被保險人,並按第十壹條規定的比例從賠款中扣除固定價格折舊額。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所有文件和證件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及時審核。

第十四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保險人賠償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後,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要恢復保險金額時,應當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出具簽註。保險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本保險單的保險財產有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只負責按比例分擔損失。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詢問。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規定,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的整改通知後,必須認真落實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災害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的職業性質、保險標的的地址、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保險標的權利的轉讓等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按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更正手續。

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以減少損失,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在終止通知送達後15日終止保險合同。

任何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24條有關本保險之壹切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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