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二)貨物轉關申報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轉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提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化報關自動化系統,並打印成正式報關單壹式三份。
(三)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報關單、起運地海關出具的轉關運輸進口貨物聯系單以及有關批準文件和貨運、商業單據(如提單或者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四)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當提前向目的地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目的地海關經審核後,簽發《進口轉關貨物聯系單》,並由申請人加蓋印章,攜帶至進境地海關。
(五)進境地海關收到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申報提交的有關單證後,應當查驗。經批準後,將有關文件加封,交給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
(六)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負責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貨物運至目的地海關,交驗目的地海關出具的驗訖印章,並自貨物運至目的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在目的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七)指起運地海關在辦理過境貨物進口手續後,按規定將收據退還進境地海關,以示對過境貨物監管的結束。
(八)進出境車輛裝載的過境貨物,車輛駕駛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貨物艙單壹式三份,並附相關貨物及商業單據。進境地海關審核後制作封識,交由申請人交付,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通關手續,除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正常手續外,還應按上述程序(1)和(7)辦理。但在填寫報關單時,應在“目的地”壹欄中填寫將存放貨物的保稅倉庫名稱。